男女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较长时间且已育有子女■◆★■◆,一般不支持返还彩礼——张某与赵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张某与赵某(女)于2018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自2019年2月起共同生活■★,于2020年6月生育一子。2021年1月双方举行结婚仪式,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赵某收到张某彩礼款160000元。后双方感情破裂,于2022年8月终止同居关系。张某起诉主张赵某返还80%彩礼,共计128000元■■◆★■★。
2023年12月11日,最高法发布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共同生活较长时间且已育有子女★★■★、已办理结婚登记但仅有短暂同居经历、婚约方父母接收彩礼等多种情形下的涉彩礼纠纷,下面先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其中两个典型案例★■:
审理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亦未建立起深厚感情★■★◆,婚姻已无存续可能◆★■,准予离婚。结合当地经济生活水平及王某某家庭经济情况,王某某所给付的彩礼款18.8万元属于数额过高,事实上造成较重的家庭负担◆★◆■★★。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女方曾有终止妊娠等事实,为妥善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化解矛盾纠纷,酌定李某某返还彩礼款56400元。
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应当根据共同生活时间、孕育子女等事实对数额过高的彩礼酌情返还——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
审理法院认为◆■■◆★,双方自2019年2月起即共同生活并按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子,现已年满2周岁,且共同生活期间必然因日常消费及生育、抚养孩子产生相关费用,若在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数年且已共同养育子女2年后仍要求返还彩礼,对赵某明显不公平◆■★★,故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2020年9月,王某某与李某某(女)登记结婚。王某某家在当地属于低收入家庭◆★。为与对方顺利结婚★◆■★,王某某给付李某某彩礼18◆★.8万元。李某某于2021年4月终止妊娠★◆★■★■。因双方家庭矛盾加深,王某某于2022年2月起诉离婚,并请求李某某返还彩礼18.8万元★★◆★◆★。
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财物。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彩礼是男女双方及家庭之间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也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然而,超出负担能力给付的高额彩礼却背离了爱情的初衷和婚姻的本质,使婚姻演变成物质交换,不仅对彩礼给付方造成经济压力,影响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也不利于弘扬社会文明新风尚。2021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三年提出治理高额彩礼问题。遏制高额彩礼陋习、培育文明乡风成为全社会的共同期盼◆★◆■。基于彩礼给付的特定目的,一般情况下,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也要看到,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本案中,双方共同生活仅一年多时间,给付彩礼的目的尚未全部实现★◆★,给付方不存在明显过错◆◆◆,相对于其家庭收入来讲,彩礼数额过高★★★■■,给付彩礼已造成较重的家庭负担,同时■■■★,考虑到终止妊娠对女方身体健康亦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等事实,判决酌情返还部分彩礼■◆,能够较好地平衡双方当事人间的利益★★★◆■,引导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倡导形成文明节俭的婚礼习俗◆◆■■,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习强调指出■■★,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民法典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彩礼纠纷案件中要坚决贯彻落实习关于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精神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关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返还彩礼的规定,应当限于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已经共同生活的双方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但在审理彩礼返还纠纷时★■★◆■,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该共同生活的事实不仅承载着给付彩礼一方的重要目的,也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尤其是在孕育子女等情况下。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接收彩礼一方全部返还,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三年有余,且已生育一子。本案判决符合当地风俗习惯,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特别体现了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